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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2-10
  • 阜新市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对人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人社领域的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工资收入分配等政策,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等工作。 查看更多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现就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行确认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三、中小企业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缴费业务时,需在企业社保信息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

四、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企业应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以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税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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